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郭增。被告杨明甫。被告魏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增诉被告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郭增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郭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郭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郭增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
张郭增与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郭增。被告杨明甫。被告魏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增诉被告杨明甫、魏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郭增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郭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郭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郭增承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