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陈晓楠,男,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爱昌(系陈晓楠之父),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成浪,男,无业。被告李玮(系成浪之妻),女。第三人成寿国(系成浪之父),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楠与被告成浪、李玮、第三人成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楠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依法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晓楠负担。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