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88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广太,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柳州市。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鑫,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广太因与被上诉人黄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广太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广太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胡广太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胡广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胡广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