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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行终字第0001号

江苏龙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龙浩新材料有限公司,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光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宿中行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龙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龙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凌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广文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捷,局长。原审第三人方光松,农民。

上诉人江苏龙浩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龙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沭阳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行初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龙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龙浩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75元,由龙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群

代理

审判员  徐 宁

代理

审判员  于元祝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桐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