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胡学新。
被告:温州喜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新诉被告温州喜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志尧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阮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