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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

郭耀波与王国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耀波,王国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郭耀波,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炳,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波诉被告王国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耀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耀波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君

审 判 员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