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郭耀波,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炳,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波诉被告王国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耀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耀波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君
审 判 员 孙莉莉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