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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228-1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文与被执行人李来刚、新泰市运输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2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文。被执行人李来刚、新泰市运输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兴文与被执行人李来刚、新泰市运输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201466.80元未履行,已冻结被执行人李来刚的车辆保险理赔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2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宋德宝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