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石保明。被执行人王如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05号,于201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保明与被执行人王如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如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执字第00160号执行立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