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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60号

石保明与王如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保明,王如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石保明。被执行人王如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05号,于201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保明与被执行人王如强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1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如强已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执字第00160号执行立案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