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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6号

孙武卫与毛永管、高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武卫,毛永管,高秋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孙武卫。委托代理人倪卡。被告毛永管。被告高秋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卫诉被告毛永管、高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伟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星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