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孙武卫。委托代理人倪卡。被告毛永管。被告高秋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武卫诉被告毛永管、高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伟利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星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