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096号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夏军、易好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夏军,易好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演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夏军,男。被执行人易好姣(系夏军之妻),女。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夏军、易好姣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旬计生征字(2010)第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288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军、易好姣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含已交纳5000元在内),其余数额申请执行人决定减免,故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下: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旬计生征字(2010)第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300元,由夏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宝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