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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5号

周顺海与余俊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顺海,余俊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孝商初字第5号原告周顺海。被告余俊明。

原告周顺海诉被告余俊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由被告支付租车款人民币45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章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顺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俊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2年6月11日,原告周顺海与被告余俊明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租金为人民币130元/天。2012年9月17日,原告将车辆取回。租赁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两个月租金,尚欠租金4550元未付。以上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为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余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顺海汽车租金人民币4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余俊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章城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

书 记 员  王俊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