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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33号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自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缪剑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