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自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缪剑娣 来自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33号
原告:张某。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自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缪剑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