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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575号

曹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7年6月18日。委托代理人赵瑾,陇县司法局直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9年9月9日。(未到庭)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10月结婚,2010年8月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我们婚初关系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郭某某经常无故殴打我,并不许我与其他异性说话交往。2012年3月我们在新疆打工期间,被告郭某某多次殴打我,致我住院治疗,我爸亲自到新疆调解,但被告郭某某拒不认错,无奈我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婚生子郭某甲由我抚养,被告郭某某负担部分抚养费。被告郭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10月24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2012年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8月生一男孩,取名郭某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2012年3月原、被告双方在新疆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经原告曹某某父亲去新疆调解无效后,原告曹某某随其父回娘家居住,于2012年4月开始与被告郭某某分居至今。在原告曹某某在娘家居住期间,被告郭某某及其亲属去把原告曹某某往回叫时双方又发生了矛盾。

原告曹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抚养孩子郭某甲并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担孩子的部分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必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比较牢固。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在同居生活期间养育了子女,并于2012年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足以证明婚后感情尚好。

原告曹某某认为与被告发生争吵打闹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郭某某对其不够信任和不准其与其他男性交流所致。原、被告双方的父母在调解双方矛盾的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不当也对双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互谅互让,进行有效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诉讼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曹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峰

代理

审判员  金江博

人民陪审员  张雄英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