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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6号

卢茂勤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卢茂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茂勤,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县马头镇九平村驮朴屯***号。因本案于2012年7月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6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执行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丽新,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茂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永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茂勤及其辩护人李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起,被告人卢茂勤陆续从网上购买一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安装在其经营的“铝都电子游戏室”内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每月获利2000元至5000元不等。至2012年6月29日,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对被告人卢茂勤经营的“铝都电子游戏室”进行查处,从中扣押了“植物僵尸机”、“海洋争霸机”、“海洋之星机”、“疯狂狮王机”、“金鲨银鲨机”、“大小挑机”、“单挑机”等电子游戏机共68台,同时扣押相关记录簿三本及赌资14590元。经百色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鉴定人员鉴定,上述扣押的电子游戏机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根据所扣押的记录本,可计算出被告人卢茂勤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涉及的赌资累计不少于36046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茂勤主动到百色市公安铝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案件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茂勤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电子游戏室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提供的机子数量多,累计赌资大,历时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茂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李丽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茂勤构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卢茂勤开设赌场非法所得的收入计人民币36046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卢茂勤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茂勤于2006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平果铝市场经营一家铝都电子游戏室。自2009年起,被告人卢茂勤陆续购买一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安装在该游戏室内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12年6月29日,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对其经营的游戏室进行查处,从中扣押了“植物僵尸机”、“海洋争霸机”、“海洋之星机”、“疯狂狮王机”、“金鲨银鲨机”、“大小挑机”、“单挑机”等电子游戏机共68台及赌资人民币14590元。经百色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鉴定人员鉴定,被扣押的电子游戏机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卢茂勤主动到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案登记表,证人卢华泉、石爱见、黄丽萍、张秀万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移交、销毁清单,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百色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百色市公安局铝城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许永煦的供述,户籍证明。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卢茂勤开设赌场累计收入不少于360460元。经查,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赌场员工记录本等证据来看,没有相关的资质部门给予鉴定,从中也无法计算出确切的数额,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许永煦开设赌场累计收入不少于36046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茂勤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电子游戏室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茂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茂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卢茂勤宣告缓刑。辩护人在这方面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茂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1459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钜仁

审 判 员  黄 亮

人民陪审员  韦绥佳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韦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