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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014号

尹某某与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8-2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某某,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某某于2013年2月1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强大的义务,案件款已足额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罗振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