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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08号

周某某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66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洪山镇刘沟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列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5000元,本次执行22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育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