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19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
被告: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真。
委托代理人:吕春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