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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2277号

王显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显后,王宜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277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后,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宜厚,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后与被执行人王宜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2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月30日提取被执行人王宜厚在莱西市姜山镇中三都河村村民委员会处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1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宫良基

审判员  姚增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