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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民初字第00275号

高XX与聂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高XX,聂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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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户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高XX,男,199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聂X,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XX诉被告聂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聂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我与被告同在西安同力电器有限公司打工,2011年7月,被告将其承揽的配电柜加工转交我来完成,完工后我们经过核算,被告在扣除我2500元加工费后向我出具欠条,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现我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劳动报酬13000元及利息555.75元,还有我追讨期间的误工和交通费用600元。

被告聂X辩称:我叫原告加工配电柜属实,但原告未按期完工,在征得原告同意扣除2500元后我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交工后又因原告将活干错了,我多次要求原告维修无果后另叫他人维修,共花费工钱7200元,现我同意在扣除该维修工钱后支付原告报酬,不同意承担利息及误工和交通费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承揽的配电柜加工部分工程交由原告完成,报酬为14000元,期间,原告又借给被告现金1500元,后双方因付款、工程期限、维修等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4月21日经双方协商,扣除2500元损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高刚社人民币13000元整,壹万叁仟元整,马村聂堡二组,2012.6.1先给3000千元整,2012.10.1给完(剩余的钱),2012.4.21,聂X”。2013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3000元及利息555.75元,误工和交通费用600元。

被告辩称在让原告维修无果后其另叫他人维修花费工钱7200元,要求在该报酬中扣除。审理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劳务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有欠条为据,原告持据索款,于法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其请求之利息、误工及交通费因双方未约定,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应扣除维修费7200元,证据不足,且原告予以否认,故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聂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XX13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XX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为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