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温平水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陈圣衣。
委托代理人:董其博、罗爱缘。
被告:陈秀清。
被告:陈正瑞。 上列两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陶学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圣衣诉被告陈秀清、陈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圣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圣衣承担。
审 判 长 陈 群
审 判 员 苏忠群
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代
书 记员 苏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