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商初字第113号

林友彬与邵万冲、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友彬,邵万冲,陈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林友彬。

被告:邵万冲。

被告: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彬诉被告邵万冲、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月24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尔然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