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林友彬。
被告:邵万冲。
被告: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彬诉被告邵万冲、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月24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尔然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