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楼建华。
委托代理人:楼寿权。
被告: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田海斌。
委托代理人:蒋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华与被告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建华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楼建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安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依法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楼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陆启杰
代理
审判员 李冠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