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世航运服务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洛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奇华。
原审
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omePetit。
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洛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青
代理
审判员 王健芳
代理
审判员 储宁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