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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中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流方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广西方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北流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玉中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方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北流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XX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广西方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北流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2)沪黄证字第79号执行证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民事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了(2012)玉中执字第3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租赁使用的属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BT440的秋山对开四色胶印机2台、型号为FQZK920M5的程控切纸机1台、型号为JQZK1300E的程控切纸机1台予进行了查封,因所查封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方圆印业有限公司、广西方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北流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坚

审判员 蒋荣全

审判员 梁 辉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