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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知初字第2309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8)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30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钱志震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湖区天目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真。

委托代理人:吕春来年2月1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东小区13幢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7********。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力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