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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070号

何恩全与何恩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恩全,何恩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何恩全,又名何宝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4日,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号付**号。被执行人何恩科,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2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中岩山村*组。何恩全与何恩科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四千二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恩全撤销了对被执行人何恩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宗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