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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民初字第146号

陈少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少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陈少华。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代表人:李甫钻。本院在原告陈少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华于2013年2月1日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0元,由原告陈少华负担。

审判员  黄步雄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