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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都民初字第71号

邓某某与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钢,宋仕勇,王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民初字第71号原告邓钢。被告宋仕勇。被告王燕。

原告邓钢与被告宋仕勇、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宋仕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仕勇在2011年8月10日户籍地已由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626号迁至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2栋3单元1804号;被告王燕户籍地为成都市彭州市升平镇玉泉村5组。

本院认为,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邓钢与被告宋仕勇、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宋仕勇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原告邓钢与被告宋仕勇、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先彬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曾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