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柱,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
二○○○年七月十三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O05年2月2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3)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祥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张立柱在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碑子院村以每张1.6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600张光盘给张某(现批捕,在逃,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张立柱及张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立柱所居住的唐山市路北区南园公寓l11楼5门102室中查扣28342张光盘。经鉴定,被告人张立柱贩卖给张某的600张光盘中有540张属于淫秽光盘;在其家中查扣的28342张光盘中有21534张属于淫秽光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柱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立柱部分犯罪系预备,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振荣
审判员 梁庆松
审判员 刘丽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