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57号
原告:杨妙云。
委托代理人:郑云容。
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妙云诉被告张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妙云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良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