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徐建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力鸣。
被告:曾继忠。
被告:章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领诉被告曾继忠、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领于2013年2月1日以被告曾继忠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建领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徐建领负担。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施水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