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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号

徐建领与曾继忠、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建领,曾继忠,章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13号

原告:徐建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力鸣。

被告:曾继忠。

被告:章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领诉被告曾继忠、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领于2013年2月1日以被告曾继忠已经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建领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徐建领负担。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施水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