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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民保字第00058号

刘正利与刘玉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利,刘玉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神民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刘正利,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刘玉雄,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申请人刘正利与被申请人刘玉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事,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玉雄向其借款300000元,申请人刘正利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刘玉雄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麻家塔乡鸳鸯塔村成泰花园8幢三单元16-2室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刘正利以自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开发路西五巷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玉雄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麻家塔乡鸳鸯塔村成泰花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充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利平

审 判 员  尚明朗

人民陪审员  张小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