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秦X。被执行人梁XX。被执行人洪XX。申请执行人秦X与被执行人梁XX、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秦X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洪XX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全部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先有
代理
审判员 蒋子秀
代理
审判员 袁巍然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世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