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128号原告戴仁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晓洪。被告潘光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仁亮与被告潘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仁亮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仁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仁亮负担(原告戴仁亮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
审 判 长 黄萍萍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黄颖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