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拱民初字第228号

郑付舟与王德金、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付舟,王德金,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郑付舟。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金。委托代理人宋坚达,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才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付舟诉被告王德金、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付舟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付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付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付舟负担。

审判员  刘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