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郑付舟。委托代理人刘佳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金。委托代理人宋坚达,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才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付舟诉被告王德金、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付舟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付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付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付舟负担。
审判员 刘琰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