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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72号

何永义与张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永义,张经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72号原告何永义。被告张经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义与被告张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成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