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涉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海玉,群众。2012年3月30日因犯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冯灵玲,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某某,群众,系被告人儿子。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海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海玉及其辩护人冯灵铃、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0年-2003年,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承建天津铁厂工程部“党校合班教室、党校迁移维修”工程,2003年11月13日,天津铁厂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工程款,给付一张票号为00313354、金额为993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2004年5月13日,被告人付海玉将该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企业“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账号XXX。2004年5月17日开具现金支票将99350元现金取走,拒不交待其真实去向。2、2000年-2003年,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承建天津铁厂“庞岐81#、82#室外及平房,庞岐8区平房拆除”工程,2004年1月14日,天津铁厂以转帐支票方式结算该工程款,付给更乐上巷建筑队一张6万元的转账支票,被告人付海玉将此6万元转入其个人企业“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的账号(XXX),2004年1月16日,被告人付海玉开具现金支票将该款取走,拒不交待其真实去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海玉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海玉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但辩称第一起案更乐上巷建筑队在2000年至2003年没有承建天津铁厂99350元的工程,此工程是赵某某和江某甲干的,钱给他们,给多少忘了。第二起案纪委扣了6万元是现金并且没有退还,没给手续。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案件,被告人付海玉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赵某某和江某甲,证人赵某某和江某甲的证言已证实这一点,被告人没有侵占的事实,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在不能证明付海玉收到该款项的书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侵占,要求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庭审时公诉机关提交的承兑汇票、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等书证,均没有提交原件,也没有以上票据的背面,证据存在严重漏洞及瑕疵。况且提供的承兑汇票、转账支票均显示所有款项均入到上巷建筑队的账号。而现金支票为付海玉的个人企业土建队的出票。虽然数额一致,但不能提供付海玉从上巷建筑队往其个人账号转账的记录,仅以数额一致就认定为侵占,其证据不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海玉职务侵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2003年,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承建天津铁厂工程部“党校合班教室、党校迁移维修”工程,2003年11月13日,天津铁厂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工程款,给付一张票号为00313354、金额为993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涉县更乐镇上巷建筑队。到期日2004年5月13日,2004年5月13日,被告人付海玉将该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企业“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账号XXX。2004年5月17日开具现金支票将99350元现金取走,拒不交待其真实去向。(二)2000年-2003年,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承建天津铁厂“庞岐81#、82#室外及平房,庞岐8区平房拆除”工程,2004年1月14日,天津铁厂以转帐支票方式结算该工程款,付给更乐上巷建筑队一张6万元的转账支票,被告人付海玉将此6万元转入其个人企业“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的账号(XXX),2004年1月16日,被告人付海玉开具现金支票将该款取走,拒不交待其真实去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付海玉供述,涉县更乐镇上巷建筑队是村集体企业。我是1990年左右到2009年任涉县更乐镇上巷建筑队当队长的。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是个人企业,法人代表是我。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是一九八几年的事了,记不清了,自从我当上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的队长后,上巷土建队就不干活了,2000年以后上巷土建队就没有给天津铁厂工程部干过活。2003年11月份,天津铁厂机械装修部付给更乐上巷建筑队工程款99350元,付款方式是一张商业承兑汇票;2004年1月,以现金转账方式付款6万元整。这两笔款是天津铁厂付给更乐上巷建筑队的工程款。2004年2月,涉县纪委对上巷村财务进行检查,就把这两笔工程款暂扣了,并有暂扣手续。我记不清暂扣笔录上显示票号为313354、金额为993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退还给我了。这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于2004年5月13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天铁支行天津铁厂财务处的账户上转到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天铁营业部涉县上巷土建队的账户上,并于2004年5月17日,经我手开出现金支票后支出,这笔工程款没有上到建筑队的财务账。我给付了当时给天津铁厂工程部做工程的,我找的几个工人,我用这个钱给他们发了一部分的工资,但没有工资单。剩下大概是5万多都给了更乐镇上巷村的王急义了,当时王急义可能要选举到村双委,拉选票用钱,我就给他了。王急义是更乐上巷村人,原来当过村支书,我俩关系不错,王急义大概两年以前去世了,没人能证明我把钱给他了。暂扣笔录上显示传票号为011783216、金额为6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当时涉县纪委的两个工作人员领着我到更乐农行储蓄所,由我办手续把这存折上的6万元钱取出来了,交给了涉县纪委的工作人员,他们给我打了一张条。我后来把这条交给上巷建筑队会计李某某了。我的个人手章一直是我个人保管的。天津铁厂工程部付给更乐上巷建筑队工程款时,建筑队的账号是我提供的。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付海玉供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我取出99350元现金给赵某某了,原因是赵某某个人承包了那个工程。第一次讯问时我说一部分给了王急义是我记错了,上述钱是全部给了赵某某了。2、证人赵某甲,原更乐上巷建筑队的队长付海玉拿了队里的一张99350元的商业承兑票和一张六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至今付海玉没有将钱归给队里。我是2004年6月份任更乐镇上巷村建筑队会计的。我被任命后,原建筑队会计李某某给我交接工作,我发现有一张993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只有队里的收据,没有承兑票的原件或是复印件,建筑队的账号上没有进入这笔款。我当时问李某某和原上巷村书记潘某某是怎么回事,他们说涉县纪委在2003年查上巷村的帐时,这张承兑票原件被纪委扣了,然后潘某某给了我一张涉县纪委暂扣手续。手续上写着:“现暂扣涉县更乐上巷村建筑队队长付海玉手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玖万玖仟参佰伍拾园整,票号为:00313354;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传票号为011783216,金额为陆万元整。中共涉县纪委联合调查组,李某马某某2004年2月6日”。后来,我到涉县纪委找到李某,询问此事,李某告诉我说已将暂扣的承兑票和储蓄存单都给付海玉了。这样我才知道是付海玉拿了这些钱。这些钱都是八五铁厂工程部(现在叫机械装修部)给上巷村建筑队结算的工程款。在2000-2002年,上巷建筑队给八五铁厂工程部做工程,2003年11月份,八五铁厂工程部给上巷村建筑队结算工程款,给了一张993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04年1月份又给了一张6万元的储蓄存单。根据涉县纪委工作人员说,那张9935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进到一个全称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账号是XXX,开户银行八五城市信用社。另外,六万元的储蓄存单的事情我不清楚。而当时我们建筑队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全称是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账号×××,开户银行是农行天铁支行。2011年4月份以后就作废了。我们建筑队当时就这一个银行账户。八五城市信用社,XXX这个账户是谁的不清楚。我接手上巷建筑队会计后,过了两年我去涉县纪委问这笔钱的事,纪委工作人员说已将暂扣的承兑票等原件给付海玉了,过了一年多,我又去问涉县纪委,纪委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已给了付海玉了。我又通过我们建筑队里的王某找付海玉问纪委是否给了这两笔工程款,王某回来告诉我,付海玉不承认纪委给了他承兑汇票和储蓄存单。3、证人李某某,我是从1995年5月份至2004年6月份担任更乐镇上巷村会计的,当时建筑队的负责人是付海玉。在2003年纪委查我们建筑队的账之前,八五铁厂工程部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建筑队给他们做的工程要结工程款,让我去取,我到八五工程部看到了这两笔工程款,但是八五工程部给我们结算的账号不是更乐上巷建筑队的,所以我就不能取款。后来,涉县纪委查我们上巷建筑队的财务账,就把帐给封了。等到2004年纪委查完账了,我就把账整理好,我写了一张白条说明这两笔工程款没有到更乐上巷建筑队的账户上,我移交给赵某,我就不干会计了,后来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财务章是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由我保管。当时更乐上巷建筑队的法人代表手章是付海玉,由他个人保管。涉县更乐上巷土建队和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没有关系。2004年,涉县纪委领着付海玉把存折上的6万元钱取出来扣了的事我不知道。纪委暂扣或没收6万元现金条付海玉没有给我,我也没有见过纪委暂扣或没收6万元。4、证人赵某乙,大概在2000年,我听说上巷建筑队承包下天铁工程部的工程了,就找到上巷村支书王急义,从上巷建筑队转包了工程。可是过了十几天,我找不到人,就把工程转包给下池村江某甲了。工程款10万元。大概到2004年,上巷建筑队队长付海玉给我,我当付海玉面直接给江某甲了。2012年3月9日,我出具证明说收到99350元工程款,我在证明中没说清楚,实际情况是江某甲干的工程,我把工程直接给江某甲了。5、证人江某乙,我从下池村赵某某手中接包过工程,是旁歧市场北边砌坡、路面硬化。没有承包合同。工程价格99350元。大概在2000年或200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没有做过天铁工程部党校迁建工程,没有做过党校合办教室工程、没有做过旁岐8区平房拆除工程、没有做过旁岐81号楼、82号楼室外及平房工程。我做的工程是旁岐市场北边护坡为主,以及护坡上面的地面硬化。6、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7、涉县更乐镇上巷村收据,证2004年3月17日收到工程部建筑队工程款“99350元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为3月15日,票号为00313354,会计为王建国。8、涉县纪委的暂扣条,证2004年2月6日涉县县委联合调查组暂扣到涉县更乐上巷村建筑队队长付海玉手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玖万玖仟参佰伍拾园整,票号为00313354;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传票号为011783216,金额为陆万元整,扣款人为李某、马某某。9、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应收账款,记载2004年5月30日,回承兑99350元。10、天津铁厂工程部财务科说明,证2003年11月14日将“党校维修”与“党校合班教室”两结算件同时2003年7月入帐。11、天津铁厂存根,商承到期承兑存根。12、天津铁厂领取货币资金收据。13、天津铁厂商业承兑汇票,数额为99350元,收款人为涉县更乐镇上巷建筑队。到期日2004年5月13日。14、天津铁厂机械装修部应付账款备查卡片。15、天津铁厂机械装修部证明,证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2003年在原天津铁厂工程部(现天津铁厂机械装修部)施工的党校合班教室、党校迁移维修工程,于2003年11月(转字126#凭证)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付款:99350元,收款单位全称: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开户银行:85城市信用社,账号:XXX;2004年施工的庞岐81、82楼,庞岐8区平房拆除工程,于2004年1月(转字61凭证)以现金转账支票方式付款:60000,收款单位全称: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开户银行:85城市信用社,账号:XXX。天津铁厂机械装修部财务科。经核实,2011年12月14日出据的证明,2004年1月付款60000元,开户银行,账号有误,经本次证明为准。17、中国工商银行存根:2004年5月13日,金额为99350元,收款人为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18、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存根:2004年1月14日,金额为60000元,此收款人: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账号:XXX,开户行,八五城市信用社19、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铁支行进账单及付海玉在八五信用社办理的提现手续。20、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及转账贷方凭证。21、涉县更乐上巷建筑队93年开业登记及04年年检合格证明。22、涉县纪委关于暂扣更乐上巷建筑队商业承兑汇票和存单的情况说明,证涉县纪委已将商业承兑汇票和存单返还上巷建筑队,从未派任何人陪同付海玉将60000元存单到银行取现金,没有暂扣任何现金。23、涉县更乐镇上巷建筑队走账证明。24、被告人付海玉户籍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海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更乐上巷建筑队承建天津铁厂“党校合班教室、党校迁移维修”工程、“庞岐81#、82#室外及平房、庞岐8区平房拆除”工程的工程款共计159350元转入其个人企业“涉县上巷土建队”在八五城市信用社开的账户上,账号为:XXX,之后被告人付海玉以开具现金支票的方法将上述款项取走,且拒不交待其真实去向。
被告人付海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案件,被告人付海玉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赵某某和江某甲,证人赵某某和江某甲的证言已证实这一点,被告人没有侵占的事实,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辩称与证人赵某某和江某甲的证言所述不是同一工程,与本案无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案件主要辩称,公诉机关提交的承兑汇票、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等书证,均没有提交原件,也没有以上票据的背面,且该票据均显示所有款项均入到上巷建筑队的账号,又不能提供付海玉从上巷建筑队往其个人账号转账的记录,仅以数额一致就认定为侵占,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书证证明的事实相矛盾,虽然承兑汇票、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等书证没有提交原件,但复印件均有相关部门核实盖章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以忘记为由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海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宝钢
审判员 贾全如
审判员 董吉顺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