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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民初字第4329号

尉金标与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尉金标,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329号原告尉金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燕萍。被告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祖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尉金标与被告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尉金标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尉金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金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尉金标负担。

审判员  赵钦宇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