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呼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日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永明,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呼检刑诉(20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1年5月12日晚在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丁某某家中,与被害人张某某言语不和而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某从丁某某家中的橱柜拿出一把尖刀刺被害人张某某胸部等部位数刀,随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将被告人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和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某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2、本案被害人首先骂被告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到丁文超家中遇见被害人张某某,二人因言语不和,被害人张某某骂了被告人张某某,引起二人厮打,双方又用板凳互殴。被告人张某某在丁某某家的厨柜上拿起一把尖刀,捅刺被害人张某某胸、背、腿部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某某因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王某某报案材料,证实2001年5月12日晚9时,我内弟张某某(被害人)在邻居丁某某家被张某某(被告人)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证言,证实2001年5月12日晚间5点多,我去丁某某家看电视,我大儿子张某某也在。期间被害人张某某骂了我儿子,我儿子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打了起来。我儿子从丁某某家的抽屉里拿出一把刀子,抓住被害人张某某朝他的后背捅了一刀。我看见张某某身上出血了,后来就把他送医院去了。3、证人方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5月12日晚上8点多钟我到丁某某家串门,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与其父亲都在。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为语言不和,说着两个人就站起来打到一块去了。我看见张立军手里拿把刀,张立军捅了张玉龙后背一刀。4、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5月12日晚9点左右我和丈夫方某某到吴某某家准备看电视,当时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父亲、被害人张某某和吴某某在吴家,进屋后有几分钟,被害人张某某就和被告人张某某打起来了。后来我听我丈夫说打坏人了,进屋一看被害人张某某衬衫上有血,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去了。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1年5月12日大约20时,去丁某某家喝酒,被害人张某某也来到丁某某家,刚坐下喝酒时,我和被害人张某某闲聊天就吵吵起来了,被害人张某某用拳头打我,我就拿刀捅了他一下,然后就被人拉了出来。我就跑了,坐火车去了双鸭山。6、抓获经过,证实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公安分局解放路派出所于2011年10月24日在双鸭山市一饭店内将张某某抓获。7、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身份情况。8、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头、前胸后背及小腿计有7处损伤,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失血导致体内血容量不足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9、现场勘验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丁某某家住宅。现场勘查中提取木柄尖刀一把。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张某某用尖刀捅刺被害人张玉龙胸、背、腿部等要害部位数刀,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所称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部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子学
审 判 员 春 英
人民陪审员 姜慧荣二〇一三年二���一日
书 记 员 韩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