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23号
原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忠林。
委托代理人:王松。
委托代理人:俞越华。
被告:杜秋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秋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勤荣布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秋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良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