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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商初字第525号

董荣秋与谢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荣秋,谢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董荣秋。

被告:谢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荣秋诉被告谢忠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荣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董荣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苏    尔    然

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

人民陪审员龚小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