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董荣秋。
被告:谢忠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荣秋诉被告谢忠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荣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董荣秋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苏 尔 然
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
人民陪审员龚小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小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