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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知初字第359号

杨妙云与张勇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杨妙云,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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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359号

原告:杨妙云。

委托代理人:郑云容。

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妙云诉被告张勇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妙云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良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