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7号
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兴华街*号。
负责人:江小明,该社主任。
被告:唐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诉被告唐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力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