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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3号

严立德与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立德,沈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3号

原告:严立德。

被告:沈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立德诉被告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立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立德负担。

审判员  倪东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