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3号
原告:严立德。
被告:沈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立德诉被告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立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立德负担。
审判员 倪东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建伟 关注公众号“”
严立德与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三商初字第3号
原告:严立德。
被告:沈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立德诉被告沈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立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立德负担。
审判员 倪东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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