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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0号

朱文瑾与冯灵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0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文瑾,冯灵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0号原告朱文瑾。委托代理人骆晓兴。被告冯灵仙。

原告朱文瑾诉被告冯灵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文瑾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文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