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0号原告朱文瑾。委托代理人骆晓兴。被告冯灵仙。
原告朱文瑾诉被告冯灵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文瑾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文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陆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