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4号
原告:徐小平。
委托代理人:吴勋波。
委托代理人:马亮。
被告:夏福昌。
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明成。
被告:林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平与被告夏福昌、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林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平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徐小平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华山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