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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4号

徐小平与夏福昌、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小平,夏福昌,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林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24号

原告:徐小平。

委托代理人:吴勋波。

委托代理人:马亮。

被告:夏福昌。

被告: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明成。

被告:林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平与被告夏福昌、浙江万明建设有限公司、林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平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本案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徐小平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华山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