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67号
原告:金周波。
被告:邱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周波与被告邱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周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周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
金周波与邱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67号
原告:金周波。
被告:邱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周波与被告邱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周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金周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周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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