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花,女,汉族,1956年12月28日生,系苏州市沧浪区紫宣阁工艺品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唐林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跃,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被告张雪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3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为46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
代理
审判员 柯爱艳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青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