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47号
原告:许小丽。
委托代理人:陈企松。
被告:周均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丽与被告周均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许小丽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限进行鉴定。本案须以鉴定后的意见为审理依据,故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