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刘祥平,男。被告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平诉被告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崔起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端阳 关注公众号“”